在足球比赛中,“弃权”并非国际足联《竞赛规则》中的标准术语,但实际赛事中若一方因故无法参赛或拒绝继续比赛,通常会被视为“弃权”或“罢赛”,此时判罚依据主要来自赛事主办方的华体会规程,而非通用足球规则。根据多数正式赛事惯例,若球队在开赛前未按规定时间到场(通常为迟到15分钟以上),或场上球员少于7人且无法继续比赛,裁判有权终止比赛,并由赛事委员会判定该队弃权。
一旦被认定弃权,比赛结果通常不以实际比分为准,而是按赛事规程统一记为0-3负(部分联赛或杯赛可能规定为0-2或直接取消成绩)。例如,亚足联规定弃权方判0-3告负;而中国足协在部分赛事中明确,无论当时比分如何,弃权方均计0分,对手获3分并按3-0计算净胜球。值得注意的是,若弃权发生在比赛已有效进行之后(如半场结束罢赛),部分赛事仍可能保留已产生的红黄牌、进球等数据,但胜负结果强制更改。
这里存在一个常见误解:很多人以为“弃权”等同于“技术性输球”,但其实是否构成弃权、何时终止比赛、是否追溯处罚,完全取决于赛事组织方的纪律条款。比如,若球队因不可抗力(如自然灾害、公共卫生事件)缺席,主办方可能裁定比赛延期而非判弃权。反之,若球队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场或中途退赛,则不仅判负,还可能追加罚款、扣分甚至取消参赛资格。
此外,VAR或裁判团队并不参与弃权判定——他们的职责止于比赛进行期间的规则执行。一旦比赛因人数不足或罢赛中断,裁判仅负责记录中断时间与情况,最终是否算作弃权、比分如何录入,均由赛事纪律委员会依据章程裁决。这也意味着,同一行为在不同赛事中可能有不同后果,关键看该赛事的《竞赛规程》第X章第X条如何写明。
